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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河北省财政厅 关于做好河北省知识产权质量提升管理工作的通知

2025年10月17日 18:22  点击:[]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财政局,雄安新区综合执法局、改革发展局,省属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落实《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纲要(20212035年)》《河北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及《河北省知识产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冀政办字〔202411号)相关要求,进一步推动我省知识产权质量提升,强化知识产权资金规范管理,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补助资金用途

本通知所涉知识产权质量提升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对我省企业、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开展高价值发明专利培育、知识产权转化运用等相关工作的补助。

二、补助对象及条件

(一)补助对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等单位,需同时满足以下要求:知识产权权属清晰、合法有效;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近三年知识产权领域内未发生造成恶劣影响的事件。

(二)补助条件

申报补助资金的企业、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上一年度下列条件应满足3项以上:

1.有新增自主研发授权的发明专利。

2.三年内获得过国家、河北省科学技术奖,中国专利奖、河北省专利奖。

3.积极应对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并成功维权。

4.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贯标认证证书在有效期内。

5.在国家、省级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培育(创建)期或已获认定。

6.已列入或曾列入国家知识产权局“千企百城”商标品牌价值提升行动单位名单,实施“千企百城”商标品牌价值提升行动的单位。

7.三年内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获得银行贷款。

8.三年内为转化实施且形成产品的专利、数据知识产权购买保险产品或为其正在使用的商标、地理标志专用标志购买保险产品。

9.完成专利产品备案或对以往备案产品相关数据进行年度更新。

10.三年内开展经营或研发活动类专利导航,且专利导航成果(如分析报告、数据库)在本单位已得到实际应用。

11.三年内实施专利转让、许可、作价入股或开展产学研深度合作。

三、补助资金支持范围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下列事项:

(一)高价值发明专利培育及转化。根据上年度高价值发明专利培育及转化运用情况。

(二)获中国专利奖。根据上年度单位获得中国专利奖项目(民营企业单独有奖励政策,不包含在内)等情况。

(三)知识产权海外成功维权。根据上年度海外知识产权维权费用支出情况。

(四)知识产权贯标认证。根据上年度获得首周期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贯标认证(含初次认证和监督评审)、创新管理知识产权国际标准分级评价情况。

(五)试点示范推动。根据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创建申报情况,对上年度首次获批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创建单位的企业。

(六)实施“千企百城”商标品牌价值提升行动。根据上年度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总结评价情况。

(七)专利权、数据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根据上年度企业质押贷款金额情况。

(八)知识产权保险(权益保护范围在境外)。上年度为其已转化实施且形成产品的专利购买保险产品或为其正在使用的商标、地理标志专用标志购买保险产品,权益保护范围在境外的知识产权保险购买情况。

(九)专利密集型产品认定。根据上年度单位专利密集型产品认定数量情况。

(十)其他项目。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的新增知识产权重点工作。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省财政厅制定年度申报指南,结合工作难度、成本绩效、年度重点任务,明确补助事项具体赋分分值、规则及权重,根据所得分,对企业、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进行补助。

四、补助资金使用方向

(一)提升补助事项质量和成效支出:主要包括补助培育高价值发明专利、为维护海外市场而进行的海外专利布局和知识产权维权等工作;开展知识产权贯标认证等增强知识产权管理能力和水平的工作;提高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创建水平和专利密集型产品备案质量的工作;提升商标品牌价值的工作;开展专利权及数据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购买境外知识产权保险等相关工作支出。

(二)夯实知识产权工作基础支出:包括知识产权研发、专利导航、专利评议、知识产权信息检索分析、法律咨询服务;知识产权转让许可、成果对接、技术交易、产业化推广;知识产权数据资源库开发与维护;知识产权相关培训、宣传物料制作等支出。

五、审核拨付流程

(一)补助周期

知识产权质量提升补助资金采用后补助的方式,以上一年11日至1231日为一个补助周期。

(二)申报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负责知识产权质量提升补助的组织实施,根据年度工作安排和预算编制要求,编制年度补助申报通知或指南,经会签省财政厅后在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网站予以公布。项目申请时间和范围以当年下发通知为准。

(三)初审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和雄安新区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部门对本区域内补助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上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省属单位直接报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

(四)评审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选择相关行业专家组成评审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商省财政厅确定拟补助对象的数量、标准、补助额度。

(五)公示与拨付

公示:对通过专家评审的拟支持对象,在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网站上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确定为支持对象。

异议处理: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由所在市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部门进行复核,并于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

资金拨付: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经复核不成立的,确定为支持对象,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按规定拨付资金。

六、预算绩效管理

(一)绩效管理总体要求

知识产权质量提升补助资金,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优化资金配置,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二)绩效管理环节

加强预算绩效目标管理。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应科学规范设定知识产权质量提升补助资金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应与资金规模、使用方向等相匹配。

开展预算绩效运行监控。预算执行中,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要对知识产权质量提升补助资金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强化绩效评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按照要求对知识产权质量提升补助资金开展绩效自评和部门重点评价,对在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并按要求将评价结果和整改情况及时报送省财政厅。

(三)绩效结果应用

省财政厅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要加强绩效结果应用,将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等结果作为安排预算、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依据。

七、责任与监督

(一)部门职责分工

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部门为知识产权质量提升工作的管理执行部门。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和雄安新区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部门负责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评审,拨付补助资金,实施绩效评价,确保资金安全使用。

财政部门:省财政厅根据预算、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加强预算管理和跟踪问效,指导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二)申报单位责任

申报单位申报补助资金时,应对所提交的资料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或挪作他用。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河北省专利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三)工作人员责任

补助资金专款专用,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在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通知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本通知自20251016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河北省财政厅

20251016


资料来源: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https://scjg.hebei.gov.cn/info/116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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