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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技术调查官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26年10月23日 10:29  点击:[]

近日,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了《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技术调查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9年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要求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案件处理和司法活动中引入技术调查官制度,协助行政执法部门、司法部门准确高效认定技术事实。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先后印发《关于技术调查官参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的若干规定(暂行)》《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技术调查官管理办法》,持续加强技术调查官队伍建设与管理,规范技术调查官参与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办理,为地方引入技术调查官参与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办案提供了制度依据。

省委、省政府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知识产权保护属地责任。2020年,我省出台《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若干措施》,对技术调查官制度在我省落地提出明确要求。2023年9月21日,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河北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技术调查官制度。

近年来,疑难复杂知识产权行政案件数量呈上升态势,有大量技术事实问题需要认定,涉及领域多,技术性、专业性强,迫切需要相关技术领域专家协助执法办案人员予以查明。省市场监管局2021年印发《关于技术调查官参与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的实施办法》,在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中引入技术调查官制度,为全省办理复杂专利技术案件提供了有力技术支撑。为加强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现行《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技术调查官管理办法》制度衔接,进一步完善我省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技术调查官制度体系,规范技术调查官参与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办理活动,不断提升行政执法办案质效,省市场监管局研究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三十二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条明确了制定《办法》的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明确了《办法》的适用范围;

第三条至第十条明确了技术调查官的作用、管理、选聘、否决、解聘和公开;

第十一条至第三十条明确了技术调查官的职责、权力、义务、调派、回避、报酬及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明确了《办法》的解释单位;

第三十二条明确了《办法》的施行日期。

三、亮点特色

(一)拓宽适用范围

《办法》以“知识产权”为大前提,专利权、商标权、地理标志产品、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中有技术调查官需求的,均可以得到该办法的指引。

(二)明确选聘条件

《办法》规定了技术调查官可以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等相关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中选聘。省市场监管局选聘的技术调查官为兼职形式,可以通过单位推荐、个人自荐的方式征集。从政治素养、学历、工作经验等方面明确了技术调查官的选聘条件,同时列明不得选聘为技术调查官的七种情形。

(三)统筹调派使用

《办法》规定了省市场监管局负责选聘和管理河北省技术调查官,建立和管理河北省技术调查官名录库。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可以申请从河北省技术调查官名录库调派一名或者多名技术调查官参与办案。实现省级选聘,省、市、县三级统筹使用,有效整合省内专业技术人才资源,为基层办理疑难复杂知识产权行政案件提供技术支撑。

(四)推进资源共享

《办法》规定了省市场监管局应当积极推进跨区域、跨部门技术调查官资源共享,并将共享的技术调查官纳入河北省技术调查官名录库管理。支持技术调查官参与调解、仲裁案件审理。此规定既有助于拓展我省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技术调查官资源,也将促进我省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技术调查官跨区域、跨部门发挥作用。

(五)实施动态管理

《办法》规定了技术调查官实施动态管理。技术调查官任期5年,期满自然解除聘任关系。技术调查官可以连任。技术调查官任期内,可因个人原因要求提前退出。技术调查官存在提交虚假材料取得技术调查官身份等情形的,省市场监管局应当解聘并及时移出技术调查官名录库。技术调查官的动态管理,有助于保障队伍的专业性和履职效能。

(六)坚持正向引导与反面警示并重

《办法》规定了兼职技术调查官可以取得奖励或报酬,也规定了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不能以技术调查官的身份或名义招揽业务或从事其他商业营利性活动,还规定了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责任,正面激励与反面警示并重,引导技术调查官制度向好向善的方向发展。

资料来源: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https://scjg.hebei.gov.cn/info/12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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