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雄安新区综合执法局、省局机关有关处室、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2025年全省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请对照《实施方案》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精心组织实施,并分别于2025年7月4日和12月31日前,报送半年、全年工作总结,知识产权执法指导案件统计表请随总结一并报送。
联系人及电话:王向科 0311-67565198
电子邮箱:zcbhc2019@163.com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31日
(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2025年全省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工作部署,进一步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积极打造知识产权保护新高地,助力优化营商环境和创新环境,制定本方案。
一、抓好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切实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办法》 《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规定》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 《河北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 《河北省专利条例》的贯彻落实。落实《商标行政执法证据规定》 《商标侵权案件违法经营额计算办法》 《市场监管领域知识产权案件案由规定(试行)》等执法规范,持续提升知识产权执法规范化水平。
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全面落实省市场监管局等八部门《实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工程的若干措施》,重点从强化政策制度落实、提升协同保护效能、完善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人才支撑等环节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标准体系、管理体系、社会共治体系、能力支撑体系等,统筹推进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和保护能力现代化建设。紧密结合当地产业发展和创新保护需求,高标准高质量推进石家庄市国家知识产权保护高地建设。
三、规范专利商标的申请和使用。落实全省知识产权系统年度工作会和重点工作推进会相关要求,着力规制非正常专利申请和规范商标注册。积极查处使用带有欺骗性、不良影响等禁用商标违法行为,对已经取得注册的,及时按程序报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依职权无效,并加大无效决定生效后的跟踪处置。
四、做好专利侵权行政裁决工作。认真落实《关于加强新时代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的实施方案》,深入推进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规范化建设,进一步畅通案件受理渠道,优化审理模式,加大办案力度,突出办理质效。落实专利侵权行政裁决案件繁简分流制度,准确认定侵权事实,严格判定侵权行为,推动繁案精办、简案快处。用好技术调查官等专业力量,为案件办理提供有力技术支撑。建立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审核报送制度,严格审核符合立案情形的事实和证据,规范出具证明材料。
五、强化商标专用权保护。加强对驰名商标的及时保护、重点保护、援引保护。通过开展专项治理行动、建立企业信用评价体系等方式,加强对中华老字号商标、涉文化遗产传承和发展等知名商标的保护,严厉打击“傍名牌”等侵权行为。加大互联网领域商标侵权行为打击力度,加强对利用关键词实施侵权、组合使用注册商标实施侵权、利用外观设计专利对他人在先注册商标实施侵权等隐蔽性侵权行为的监管。
六、加强地理标志保护监管。健全完善地理标志产品、地理标志商标动态管理档案,加强日常监管,加大查处力度,不断提升地理标志行政执法保护水平。持续开展地理标志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依法加强地理标志产品质量特色监管。高质量推进“唐山骨质瓷”“晋州鸭梨”“涞水麻核桃”等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打造地理标志保护示范精品和高地。加强地理标志培育、地理标志产品标准体系建设、专用标志管理等工作。
七、加强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保护。认真落实《强化数据知识产权协同保护备忘录》,加强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协作,积极探索研究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促进数据要素合理流动。加大人工智能和新能源汽车、锂电池、光伏等前瞻性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结合产业和区域特点完善工作机制,提供精准指导服务。
八、加强民生热点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加强对关系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食品药品、康复辅助器具、儿童玩具、家用电器、种业以及绿色低碳技术等重点领域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监管,严厉打击侵权假冒违法行为。对于区域内侵权多发频发的领域,及时开展知识产权专项治理。建立与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常态化沟通联系机制,及时听取知识产权保护意见建议,回应企业诉求。
九、加强重大活动和重要节点知识产权保护。配合做好第九届亚洲冬季运动会、第十二届世界运动会、第十五届全国运动会等大型赛事知识产权保护,严厉打击仿冒运动会纪念品、文创产品等侵权行为。以进博会、服贸会、廊坊“518”经洽会、石家庄数博会等大型展会以及本地主办的交易会、博览会为重点,加强展前排查、展中巡查和展后跟踪,推进展会知识产权纠纷快速处理。做好五一、中秋、国庆等重要节日期间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加强对电商平台、商超、专业市场的监管,防范侵权假冒商品流通。聚焦地理标志产品集中上市的时间节点,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和专项整治,严格规制擅自使用地理标志违法行为。
十、做好涉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的规定》,不断完善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机制,加强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地方分中心建设和布局,开展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防控培训,用好海外知识产权保护专家库,指导涉事企业做好海外知识产权纠纷的应对指导服务。切实发挥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地方分中心作用,加强对“337调查”、跨境电商诉讼、商标恶意抢注等纠纷的预警监测,提升服务企业的及时性和主动性。完善涉外知识产权保护服务体系,做到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同等保护。
十一、实施知识产权专员“提质扩面”行动。在认真总结分析知识产权专员制度工作成效基础上,实施知识产权专员“提质扩面”行动,进一步优化知识产权专员结构,充实包联服务对象,重点面向全省特色产业集群“领跑者”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中试基地等选派优秀知识产权专员。进一步加强对知识产权专员的跟踪管理和业务指导,不断提升专员制度的覆盖面、精准度和实效性,年内服务企业1000家以上。
十二、完善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体系。加快唐山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白沟和平乡知识产权快维中心建设,强化资源供给,扩大对我省重点产业创新保护的覆盖率和有效性。加强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霸州(家具)知识产权快维中心的运行管理,开展专利预审备案主体和代理机构复核,强化预审质量和舆情监测管理,积极为行政裁决、行政调解等提供协助或技术支持。深入推进知识产权纠纷快速处理试点工作,切实提高知识产权维权效率。鼓励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在国家实验室、大科学装置等原始创新聚集区设立工作站。在科技园区和产业园区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制,支持有条件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开展知识产权海外维权、侵权预警等信息服务。
十三、深化跨区域跨部门保护协作。持续推动京津冀、华北五省区市、京沪冀等十二省市跨区域知识产权保护协作协议落地落实,充分发挥京津冀等跨区域技术调查官、技术调查中心的专业技术支撑作用,做实做细调查取证、结果互认、资源共享等工作,强化对移交线索的跟踪处置,加强对重点商标、地理标志的协作保护及效果评估,破解跨地区“隐弊性”侵权等新问题。持续深化与人民法院、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促进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标准和司法保护标准统一。
十四、发挥社会共治等渠道保护作用。加强对专利权属等纠纷的行政调解工作,强化办案指导和联动,提升调解质效。加强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组织和调解员队伍建设,通过设立专职调解员、成立专家库等方式,不断增强调解专业性和公信力。扎实推进知识产权纠纷在线诉调对接,加强与司法部门的沟通协作,强化利用仲裁渠道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推进知识产权领域诚信体系建设,加强对商标专利侵权、商标恶意抢注、非正常专利申请等行为的失信惩戒。
十五、强化知识产权执法专业指导。通过作出行政批复或答复、参与会商研讨、会同办理等方式加强对知识产权领域执法的专业指导,有效打击各类侵权违法行为。落实层级化商标专利执法业务指导体系和案件数据汇总机制,规范案件请示办理工作制度,对于疑难案件请示,做好案情研判、法理分析等工作并及时予以答复。严格落实书面批复备案制度,加大对批复案件的跟踪处置力度,不断提高案件办理质量和效率。继续开展行政保护案卷评查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提升。做好年度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和指导案例遴选报送工作。
十六、探索推进智慧监管保护。鼓励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数字化改革,探索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新应用。推广使用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信息平台,鼓励建设地方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和自主可控专题数据库,加强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稳步推进《商品交易市场知识产权保护规范》《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保护管理》等国家标准实施,对电子商务平台实施线上线下一体化保护监管。安全有序推进“人工智能+知识产权保护”建设应用,利用大数据优势,实时进行知识产权侵权动态监测和预警提示,为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提供判定咨询和风险评估。
十七、加强宣传培训。统筹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用好融媒体,多渠道宣传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举措和成效。充分利用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等重要时机,大力开展集中宣传,发布典型案例和经验做法,为加强行政保护营造良好氛围。加强对《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办法》《商标行政执法证据规定》等新出台政策法规的宣贯培训,积极开展业务培训、案例研讨等活动,提升基层知识产权行政保护能力。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风险排查,完善相关预案制定和舆情处置机制。
十八、加强组织保障。各地要精心组织实施,明确责任分工,细化工作举措,压实工作责任。针对考核发现和平时工作中暴露的短板和不足,要及时制定有效措施,切实抓好整改提升。有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地方党委、政府和省局请示报告。
资料来源: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http://scjg.hebei.gov.cn/info/1122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