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办法》和《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关于2023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做好国家知识产权局2023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项目(人选)提名推荐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原则
按照《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关于2023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的通知》要求,推荐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推荐单位要推荐围绕国家重大战略需求,作出创造性贡献的重大成果,特别是从0到1的重大科学发现和基础理论创新、事关发展全局和国家安全的关键核心技术突破、抢占科技和产业发展制高点的战略性、前沿性成果。
(二)推荐单位应推荐真正作出创造性贡献的科学家和一线科技人员,仅从事组织领导、行政管理或辅助服务的人员不得作为国家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担任项目负责人、项目首席科学家等领军技术专家的除外。同一推荐项目的候选者应当按照贡献大小排序。对于曾担任领军技术专家的领导干部以及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参评的,推荐单位应严格甄别其任职期间的科技成果。
(三)推荐单位应在征求相应干部管理权限的人事、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基础上,严格审核候选人的政治、品行、水平、作风、廉洁等情况。
二、各有关单位可推荐的奖项类别和名额
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名2023年度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数额不超过2人,提名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总数不超过2项,提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数额不限。各有关单位应按照以下限额推荐:
(一)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每个推荐单位推荐数额不超过1人;
(二)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每个推荐单位推荐总数不超过1项;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每个推荐单位推荐数额不超过1项。
三、推荐项目(人选)基本条件
(一)推荐项目(人选)必须符合《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办法》《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关于2023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的通知》规定的有关要求和条件。
(二)推荐项目原则上应获得过中国专利金奖,被推荐人选原则上应为获奖专利的发明人。
(三)推荐项目(人选)在科学上取得突破性进展,或者技术发明取得重大创新、经济社会效益特别显著的,不受前述第(二)条限制。
(四)推荐项目(人选)不存在知识产权以及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的争议。
四、报送材料
(一)纸质版推荐函1份,加盖本单位公章。
(二)纸质版提名书15套,包括原件1套(右上角标明原件)、复印件14套。提名书电子版光盘1张。
(三)推荐函、提名书(不包括附件材料)、《推荐项目基本情况表》(见附件)的电子版请发送至指定邮箱,大小不超过20M。
五、相关要求
(一)各推荐单位要坚持标准、保证质量,规范遴选程序,充分征求相关专业领域专家的意见。应建立科学合理的遴选机制,及时在本单位发布相关信息,公开、公平、公正地开展遴选工作,真正把创新性突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的优秀项目(人选)遴选出来。推荐单位须确保推荐项目(人选)符合形式审查要求,且须确保该项目(人选)不再通过其他渠道提名。一经提名不接受撤回申请。
(二)提名书是评审的主要依据,请严格按照《2023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提名工作手册》要求填写,提名书中的提名意见部分无须填写(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填写)。内容完整、真实,文字描述准确、客观,重点突出推荐项目(人选)的科学发现、技术发明或科技创新内容。项目(人选)一经推荐,提名书中的项目完成人等重要信息一律不得更改。请登录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网站(www.nosta.gov.cn)下载《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关于2023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的通知》《2023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提名工作手册》。
(三)各推荐单位须按照《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关于2023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的通知》《2023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提名工作手册》规定的公示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经公示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在规定时间内处理完毕且不影响推荐的,方可推荐。
(四)鉴于国家知识产权局近日刚刚获准参加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已临近提名截止日期,请于2024年1月5日18:00前报送有关材料,逾期不再接受推荐材料报送。
(五)报送的所有纸质版和电子版材料均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敏感信息。
(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候选人的政治、品行、水平、作风、廉洁等情况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意见;在候选人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此两项工作可与材料报送工作同步进行,征求意见和公示情况相关材料的报送工作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附件:推荐项目基本情况表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24年1月3日
(联系人及电话: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司 郑江 010—62084873 联系邮箱:zlzl@cnipa.gov.cn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司 邮编:100088)
资料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https://www.cnipa.gov.cn/art/2024/1/3/art_75_18951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