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知办发保字〔202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8〕75号)(以下简称《意见》),充分发挥行政裁决在加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中的重要作用,决定开展第二批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试点示范建设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行政裁决工作,把行政裁决作为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重要环节,作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强化行政机关解决同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功能”。《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要求“有关行政机关要依法开展行政调解、行政裁决工作,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规定“健全行政裁决制度,明确行政裁决的适用范围、裁决程序和救济途径,强化行政机关解决同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功能”。《意见》明确提出将“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和补偿争议”作为行政裁决的工作重点。2020年5月2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切实实施民法典”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时指出,要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活动,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这一系列部署和要求为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提供了重要指引。
国家知识产权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意见》要求,从加强顶层设计、开展制度研究、组织示范建设、强化能力提升等方面,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加强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2019年11月,印发《关于开展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示范建设工作的通知》,就开展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的工作意义、工作内容和工作要求进行部署,并启动第一批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示范建设试点申报工作。2020年3月,确定北京、河北、上海、江苏、浙江、湖北、广东、深圳等地,作为第一批试点地区开展示范建设工作。一年来,各地区认真贯彻落实工作部署,不断创新方式方法,健全完善工作制度,特别是第一批试点地区,扎实推进试点任务,涌现出一批好经验好做法,取得良好成效。2021年3月,与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推介全国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建设经验做法的通知》,对北京、河北等地在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方面涌现出的13个典型经验做法向全国推广,供学习借鉴。为推动各地区进一步健全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充分发挥行政裁决支撑提升知识产权行政保护能力的重要作用,根据工作安排,现决定在第一批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示范建设基础上,开展第二批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试点示范建设申报工作。
二、工作内容
(一)夯实制度基础。鼓励、支持地方立法部门在出台相关地方性条例时加入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的相关程序性和实体性条款。在起草、修订相关地方性法规时,涉及专利侵权纠纷的,应将“作出处理”“作出决定”等表述调整为“作出行政裁决”。按照《意见》精神,及时总结现行做法,借鉴其他部门有益经验,细化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程序规范和实体标准,健全配套制度,减少模糊地带。
(二)畅通受理渠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法定程序履行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职责。主动公开本单位开展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的依据、法定职责和案件受理范围,公开案件办理程序和流程。推动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专业调解组织建立并落实行政裁决告知制度,引导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积极告知行政裁决渠道。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运用多种方式大力宣传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的优势特点、工作成效和典型案例,鼓励引导相关权利人通过行政裁决解决专利侵权纠纷。
(三)创新工作方式。建立健全专利侵权纠纷案源收集摸排机制。推行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立案登记制,简化立案手续。建立案件送达信息网上公告制度,方便案件送达。对立案时请求人已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外观设计、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件,经当事人陈述和质证后,推行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书面审理机制。对庭前准备充足、证据收集全面、庭审调查清晰的案件,鼓励口头审理结束后当庭作出裁决。聘请专业技术人员作为技术调查官,参与案件办理,协助查明技术事实,提供咨询意见。建立专利行政裁决与专利确权程序的联动机制,涉案专利被提起无效宣告请求的,侵权纠纷承办地省(区、市)知识产权局可以商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会同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开展联合审理。
(四)做好衔接协调。地方知识产权局裁决专利侵权纠纷应当先行调解,并充分运用行政指导等方式,通过提供事实调查结果、专业鉴定或法律意见,推动当事人协商解决纠纷。推动建立健全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机制。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及时制作调解协议书,并引导当事人依法申请司法确认;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及时作出裁决。建立无争议事实记载制度,对调解过程中已确认的无争议事实,在行政裁决过程中无需当事人再次举证。但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或者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原确认事实的,应当要求当事人重新举证。建立完善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与司法衔接机制,有效发挥行政裁决在化解专利纠纷中的重要作用。
(五)健全工作机制。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比较集中、案件量大的地方知识产权局,要明确专门处室和专人承担具体办案工作,确保满足行政裁决工作需要和社会需求。完善行政裁决案件在各级行政部门中的督办、转办、移送等程序,推进跨部门跨地区办案协作。建立与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部门协同联动长效机制,构建职责清晰、权责对等、运转高效的工作机制。建立办案分级指导机制,跨省份或具有全国影响力的案件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导或督办,也可以报请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行政裁决,跨地级市的案件由省(区、市)知识产权局指导或督办。通过上级机关委托或地方法规授权方式,依法推动有条件的县级知识产权局开展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省(区、市)知识产权局可组织辖区内执法办案骨干依法集中、快速办理重大、疑难案件。
(六)加强能力建设。加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队伍建设,配齐配强工作人员,优先配备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从事行政裁决工作。加大人才培养力度,通过集中培训、案例研讨、宣讲交流等方式,提升行政裁决人员专业能力和业务水平。建立完善行政裁决人才使用激励机制,加大对办案人员倾斜力度,努力培养一批擅长办理行政裁决案件的专业人员。加强专利侵权纠纷检验鉴定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建立技术调查官和侵权判定专家库,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作用,进一步提升行政裁决办案能力以及案件办理的专业性。
四、申报要求
省(区、市)知识产权局根据实际情况自愿申报,已作为第一批试点地方单位无需再次申报。申报时要高度重视,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深入调研、立足实际,认真填报“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示范建设试点申报书”(参见附件)。
国家知识产权局将根据申报材料,遴选一批行政裁决办案量大、工作基础好、工作积极性高的地方作为第二批示范建设试点,加大业务指导和支持力度,推动试点地区在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方面先行先试、重点突破,形成更多向全国可复制、可推广、可借鉴的工作经验。
第二批示范建设试点时间为两年,从2021年6月到2023年6月。期满国家知识产权局将组织验收。验收标准另行发布。
五、试点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将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建设作为加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优化营商环境、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抓手,积极推进纳入本地区优化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应当考虑行政裁决工作任务需求,合理安排经费。争取司法行政部门支持,在法治政府、依法行政等考核中,科学、合理设置考核指标,提升履行行政裁决职责的积极性、主动性。
(二)精心组织实施。要按照工作内容,精心制定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示范建设试点实施方案,细化工作措施,全力推进实施。要大胆探索、勇于尝试,争取在完善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制度、细化程序规则、健全工作机制等方面取得突破。示范建设试点实施方案、推进情况及成效要及时报国家知识产权局。鼓励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组织市级单位开展省级试点工作,市级试点实施方案可一并报国家知识产权局。
(三)完善条件保障。要加大对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软硬件保障,探索配备录音录像、远程直播、证据图像采集等系统,积极为相关工作人员配备办案设备,提升软硬件建设水平。要加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口头审理庭等硬件设施建设,保障行政裁决办案场所。积极推进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在线立案、在线办理,使行政裁决工作更为便捷、更加高效。
各有关省(区、市)知识产权局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申报工作。申报材料请于2021年4月15日前以纸质形式一式2份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电子版同时发至zhifa@cnipa.gov.cn。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21年3月23日
(联系人及电话:知识产权保护司 蔡健炜 崔尚科 010—62083312 62086851)
文章来源:https://www.cnipa.gov.cn/art/2021/3/24/art_75_15797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