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中办发〔2019〕56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若干措施》(冀办传〔2020〕14号),规范技术调查官参与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活动,推动提升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河北省专利条例》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技术调查官参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的若干规定(暂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各设区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可以指派技术调查官参与行政裁决活动。
第三条技术调查官由办理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的合议组负责指派,为查明案件技术事实提供咨询、出具技术调查意见和其他必要技术协助,对案件合议结果不具有表决权。
第四条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建设河北省技术调查官人才库,选任和管理技术调查官。
各设区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申请从河北省技术调查官人才库调派,也可以提请省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从国家技术调查官名录库调派技术调查官参与案件审理。
第五条技术调查官可以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行业协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等相关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中遴选,任期5年,期满自然免除职务。技术调查官可以连任。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选任为技术调查官:
(一)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二)正在被拘留或者强制隔离戒毒的;
(三)公职人员因违法违纪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开除或者辞退的;
(四)曾因违反行政执法机关管理规定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六)有其他不适合从事技术调查官工作情形的。
第七条河北省技术调查官人才库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根据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合议组的指派,技术调查官在行政裁决活动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技术事实的争议焦点以及调查范围、顺序、方法等提出建议;
(二)参与调查取证;
(三)参与询问、口头审理;
(四)提出技术调查意见;
(五)协助行政裁决办案人员组织鉴定人、相关技术领域的专业人员提出意见;
(六)列席合议组有关会议;
(七)完成其他相关工作。
第九条技术调查官参与调查取证的,应当事先查阅相关技术资料,就调查取证的范围、步骤和注意事项等提出建议。
第十条技术调查官参与询问、口头审理时,可以向当事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发问。
第十一条技术调查官应当在案件合议前就案件所涉技术问题提出技术调查意见。
技术调查意见由技术调查官独立出具并签名,不对外公开。
第十二条技术调查官提出的技术调查意见作为合议组认定技术事实的参考。
合议组对技术事实认定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技术调查官参与行政裁决活动的,应当在裁决文书上署名。
第十四条参与行政裁决活动的技术调查官确定或者变更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告知当事人,并依法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技术调查官回避。
第十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技术调查官应当自行回避;技术调查官没有回避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证人、代理人的;
(四)其他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办理的。
技术调查官的回避由合议组组长决定。
第十六条技术调查官对于参与行政裁决活动中知悉的案件信息,包括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其他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七条技术调查官应当参加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组织的相关培训。
技术调查官可以接受指派或者应相关部门的邀请开展相关业务培训工作。
第十八条技术调查官参与行政裁决活动并出具技术调查意见的,可以获取相应报酬。
第十九条技术调查官违反与行政裁决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故意出具虚假、误导或者重大遗漏的不实技术调查意见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资料来源: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